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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和」 - 香港的政治出路

本帖最後由 虎 於 2015-7-29 14:55 編輯

「復和」 - 香港的政治出路(1)


除去黑白二分的教條式思維


因著6月底前立法會將會就「2017香港特首的普選方案」進行表決,未來一個月香港正進入關鍵的時刻,筆者希望把握時機發表一些文章引發讀者進行關鍵的思考。本來,筆者數月以來是集中思考政改通過與否的利弊,然而,筆者有次在一個電視節目中聽到黃成智先生提到「復和」的概念,擴闊了筆者的思維,看見政改通過與否不是最關鍵之處,最關鍵之處是無論政改通過與否,香港社會各界都應該倡導「復和」的概念與行動。

「復和」其實早於80年代,正當香港面向回歸中國的歷史性時刻,由楊牧谷牧師首先提出。 楊牧師於30年前已看見若要成功落實「一國兩制」,中港兩地必須除去種種的不信任,甚至是種種的冤仇。今天,中港之間敵我矛盾的關係比以往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更加迫切需要「復和」的智慧。攔阻香港社會走向「復和」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黑白二分化的教條式思維。

近幾年,在香港的社運界中常聽見「我要真普選」,「向假普選說不」,「不要有篩選,普選必須合乎國際標準」等政治口號。其實,仔細思考,這些口號充滿絕對性,好像普選只有真與假兩種。若處理基要的信仰與道德的問題,這種非黑即白的思維是必須的;但若把政治宗教化,以「原教旨」的精神去捍衛一套政治理念,往往會為社會帶來衝突與分化。

在此,筆者不認為基督教信仰是反對民主政治,但不認同兩者可以等量齊觀。民主的理念與聖經的觀念是有相容之處。例如,民主是制衡統治者權力的機制,背後的前設是「權力令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化」,這與聖經中人性全然敗壞的教義吻合,因為統治者是有罪性的人,不能被神化,需要受到制約;另外,民主讓人民脫離了極權者的壓迫,使人性的尊嚴得到尊重,百姓的福祉得到保障,而聖經雖指出人性全然敗壞,但同時強調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樣式被造,人性仍然是尊貴,社會需要維持公義,貧窮人需要得到照顧。

然而,聖經也多次記載領袖的失誤與百姓的叛逆產生集體犯罪的悲劇。在出埃及記,以色列百姓欲製造假神,而祭司亞倫又縱容他們,結果眾百姓集體拜金牛犢;在耶穌時代,法利賽人等宗教領袖妒嫉耶穌,利用百姓的愚昧,以群眾力量迫彼拉多釘耶穌上十字架。我們看見,不論是群眾迫領袖犯罪,還是領袖利用群眾犯罪,都會令「民主」失敗。因此,民主不是絕對的,民主能否為人民帶來福祉,乃取決於領袖與群眾的素質如何。

在現實世界中,領袖與群眾都是有罪性的人,民主政制下也產生許多問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數十年來在全球輸出「民主」,許多極權國家採用了民主政制,百姓的生活可能比獨裁時代更不安穩。其中典型的例子如伊拉克,當美國推翻薩達姆政權後,在當地推行民主政制,選出來的馬利基政府其實是由美國扶植的。然而,當美國正式從伊拉克撤軍,這個所謂「民選」的政府根本沒有能力穩住大局,各個地方勢力紛紛組織武裝力量進行內鬥。在薩達姆時代,異見者的確會被暴力清算,但在強而有力的政權下,一般百姓還是有較安穩的日子過,相對現在永無寧日的武鬥,人民連基本存活也成問題。

中東的悲劇反映出民主政制所面對的一個關鍵的問題──人性的自我中心必然會產生許多矛盾。在民主政制下,各個持分者都得到充權,必然會為到自身的立場與利益鬥爭,激代內部矛盾。在中東原教旨色彩極端強烈的地區,內部矛盾演化成血腥的武裝衝突;在西方較文明的民主社會,內部鬥爭雖以和平的方式進行,但也令社會內耗,發展停滯。歐美國家面對金融海嘯後的經濟困境,總統往往在國會處處受到反對,難以推行合適的經濟政策。

筆者提出以上的例子不是要反對民主,而是要反對一種兩極化的思維,認為獨裁是百分百邪惡,民主是百分百光明。治亂世,有時是需要強權來壓住各方的鬥爭,方能使社會較為安穩;而民主政制則需要許多的配套與條件,才能有效處理社會的矛盾。若人民各持極端的立場,不為到整體社會的福祉求同存異,民主發展難免變得劣質。

以香港為例,近幾年不斷爭拗何謂「合乎國際標準的真普選」。其實,在民主政制實際的操作中,正如羅致光先生的分析,沒有所謂「真」與「假」之分,只有程度上的差異。沒有篩選的普選的民主成分當然比有篩選的普選為高,但即使有提名限制的普選的民主成分也的確比小圈子選舉的為高。因此,是否接受人大8.31的普選框架,並不是道德問題,更不是信仰問題,只是不同社群對民主進程的接受程度有所不同,不論各方持守什麼政治立場,都不應以自為站在「道德最高地」,把異見者視為「賣港」的敵人,繼而互相對罵。

再以西方的民主政制為例,她們的選舉也不是百分百的普及。美國的總統選舉是選舉人票制度,並不是一人一票每票等值,不同州分有不同數目的選舉人,最後是取得最多選舉人票的候選人勝出,不是總票數最多的勝出。這種不按人數比例設計的間接選舉,明顯是向較重要州分的利益傾斜;在英國,人民沒有機會直接一人一票選首相,只能投票選自己選區的下議院議員,然後再由下議院取得多數議席的政黨組織內閣,推舉首相,因此英國的政制也是間接的民主。至於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中,大部分的民主國家都沒有「公民提名」,而是由兩大黨推舉候選人,只有所謂「民意的代表」參與其中。因此,從民主國家的政制發展去看,所謂普選的「真」與「假」、「國際標準」其實都是空泛的理念。但今天社會各方為到這些空泛的理念而爭個有你無我,不實事求是去推動民主發展,實在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還有,許多民主派人士認為只有沒有篩選的普選才能確認特首的認受性,這種思維實在是過於簡化的二分法,完全忽略了民主政制的運作需要許多的配套,及現實社會的複雜性。舉例,民選國家的領袖當中不乏民望「插水」的人,如台灣的馬英九、英國的卡梅倫;但威權國家的領袖也可以長期得到大多數民眾的支持,如俄羅斯的普京、新加坡的李光耀。一個政府能否建立認受性,除了選民基礎之外,至少還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執政黨要擁有足夠的勢力,二是需要有才能的政治人物。

在台灣九合一選舉中,國民黨敗給民進黨,令馬英九成為「跛腳鴨」總統;同樣,在美國國會選舉中,民主黨敗給共和黨,也令奧巴馬的施政更為舉步維艱,因為民主政治基本上是政黨政治,執政黨推行政策,在野黨監察施政,若果執政黨勢力太弱,施政就會受到在野黨攔阻。在香港,政黨政治未形成,政府沒有穩固的班底支持。現在,立法會選舉是採用比例代表制「大選區,多議席」的方式,令到細黨有生存空間,因為他們只須吸納一成多的選民支持便能成功當選,因此他們的立場多是偏激,不會考慮整體社會的益處,導致現在的立法會細黨林立,各自為政,甚至各懷鬼胎。當政府提出把五區直選改為九區直選,藉此減少每個選區的議席比例,許多細黨為求自保都提出反對。然而,若香港這種「戰國七雄」的亂局未能整合,即使是「普選」出來的政府的認受性仍然會受到「群雄」挑戰。

至於政治人才,香港的泛民陣營是相當缺乏。「香港政改民意關注組」早前作了一個有趣的調查,題目類似是「若可普選特首,市民心目中的人選是誰?」。結果第一人選是林鄭月娥,第二是曾鈺成,第三是余若微,前兩者都是建制派,且在自稱泛民、中間及建制的市民都有支持者,但民主派余若微的支持者絕大部分是來自自稱泛民的市民。由此推論,泛民陣營目前只有余若微是高民望,而且不是社會其他陣營都較能接受的人物。筆者認為原因有兩個,一是泛民的政治人物多欠缺行政經驗,二是香港大多數市民不會選擇一個與中央對抗的人作特首。

再進一步推論,泛民即使成功爭取一個沒有篩選的普選,她們的候選人勝出的機會也很低。現時泛民陣營中只有極少數的人是在建制內推動政策,有些泛民政黨甚至認為黨員加入政府是違反黨規,在這種敵我矛盾的思維下,難以訓練具宏觀視野的政治人才;另外,泛民的政治人物若拒絕與中央溝通,建立互信關係,不但北京不能信任他們,甚至難以獲得大多數香港市民的支持。

上文筆者只是重點式提出民主政制的限制及其所需要的配套和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民眾要離開「原教旨」的極端思維,不把一套民主理念絕對化,尊重其他持分者的意見,重建理性討論的平台,以復和取代鬥爭。鬥爭式的民主其實是建基於極端的個人主義,而復和式的民主則需要捨己的精神,前者與基督教信仰背道而馳,後者則是基督教文化的實踐,筆者留待下文再分解。


虎 @ 基督教果園

「復和」 - 香港的政治出路(2)


除去極端的個人主義


筆者執筆時,政改已被否決。許多人試圖分析政改否決後香港的政治形勢會如何發展?激進勢力會否抬頭?然而,什麼是「激進」?似乎很少人給它清晰的界定,很多人對它的印象都是相當籠統。筆者認為「激進」是指某一社群極端看重自己的主張,甚至把它教條化,然後不擇手段、不顧後果地把它強加在整個社會身上。簡單來說,「激進」就是極端個人主義的廷伸;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看,就是把自我偶像化的結果。


聖經《撒母耳記上》以色列人要求撒母耳為他們立王的事件,讓我們看見人的罪性如何滲透在政治裡面。表面上,以色列人立王是因為「撒母耳年紀老邁,他兒子不行他的道、貪圖財利、收受賄賂、屈枉正直」。然而,耶和華對以色列人要求立王一事的判語卻是這樣──「他們......是厭棄我、不要我作他們的王。自從我領他們出埃及到如今、他們常常離棄我、事奉別神」。其實,百姓立王的動機從他們的說話之中已反映出來,「現在求你為我們立一個王治理我們、像列國一樣」。以色列人之所以希望立王,是希望有一個王帶領他們像列國一樣走上富強之路,而所立的王是要符合他們的期望,同時也成為他們的偶像。至於所立的王是否合乎神的心意,卻不是他們所關心。有見及此,神答應百姓的要求,先容讓不聽從神的掃羅作王,讓以色列人在掃羅的管轄下吃點苦頭,然後才立合神心意的大衛為王,帶領以色列國走上全盛時期。神這樣的安排是要讓百姓明白立王與否不是整個民族興衰存亡的關鍵,真正關鍵的乃是聽從神。


今日的香港,高呼「民主」口號的人,他們的表面原因是社會充滿不公義的事情。讀者請不要誤會,香港社會確實存在不公義的情況,但這未必就是所有人爭取民主的深層原因,特別是極端人士。他們有極端的個人主義,希望整個香港社會跟隨他們個人的意願行,而不是找出符合大多數持分者意願與福祉的路徑。為什麼筆者會這樣判斷?我們不妨回顧一下激進分子過去幾年的行為模式。


首先,是去權威化的模式。政府、警察的權威固然被激進分子全盤否定,但法律的權威他們同樣不尊重。在此,筆者認為「雨傘運動」本身是對法律權威的不尊重。有讀者必定會認為「雨傘運動」是「違法達義」的「公民抗命」,應另作別論。然而,筆者從聖經歷史和世界歷史看到,「雨傘運動」與「公民抗命」差距甚大,「公民抗命」是指當掌權者頒布的法例違反絕對真理(聖經原則與普世道德)時,人民拒絕遵行這樣的惡法。例如聖經中埃及的收生婆拒絕遵行法老的命令,不殺死以色列人初生的嬰孩;馬丁路德金拒絕遵行在公車中強迫黑人坐次等座位的法例。但是,「雨傘運動」是透過阻塞交通去威脅中央,從而爭取「真普選」,而交通法本身並不是惡法,設立交通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可惜,我們看見「雨傘運動」期間,一班生計受到影響的市民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佔領人士卻拒絕遵守,依然故我,把個人的政治意願凌駕在客觀的法律之上。


即使在民主派內部,也是各自為政,沒有權威的中心。在「雨傘運動」期間,根本誰也不能代表誰,佔中三子,泛民政黨固然被邊緣化,就連學聯也是勉強領導整埸運動。因此,在「雨傘運動」後,數間大學紛紛退出學聯;今年的六四燭光晚會更是「遍地開花」,數個激進組織不再服膺支聯會的領導,不再於維園紀念六四。


另一個值得一提的現況是道德權威的解體。在「雨傘運動」中後期,學聯宣佈與同運組織結連,認為人既然在政治上應該自決,在性取向上也應該自決。當然,其實多年來同運組織與激進政黨一直保持聯繫,他們把「人權、自由、平等、多元」的普世價值與性解放運動捆綁在一起,令到抗衡性解放運動的教會得到「道德塔利班」的污名。但實情是,教會是反對同運人士以立法的手段改變「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家庭結構及把他們的性觀念強加在社會大眾身上,使得持守傳統家庭價值的人士受到法律打壓。其實,當人決意要任意而行,就會以道德外衣的理由去打破道德權威,然後自己成為另一個道德權威去打壓異己。


激進分子另一種行為模式是不尊重其他持分者。本來,民主的精神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社會上重大的決定,應該以多數人的意願為依歸,但對不同意見的社群及個體,應該表示尊重。可是,激進分子的行事方式卻與民主的精神背道而馳。在「雨傘運動」中後期,香港社會已有七、八成的人認為應該退埸,可說是壓倒性的多數,然而,佔領人士漠視民意,更鐵起心腸地對佔領區附近的商戶的生計損失無動於衷。


再看反水貨客運動。水貨客影響本地民生的問題固然必須正視,但本土派人士不區分誰是內地旅客,誰是本地居民,誰才是真正的水貨客,只要看見拖住旅行箱的人,就群起辱罵,繼而動粗,強行打開人家的旅行箱來「檢查」,完全侵犯人的私隱權,簡直是無法無天。


在網絡世界的情況也是慘不忍睹。激進分子對於政見不同的網民,常常加以抹黑、侮辱,甚至「群毆」及「起底」,自己自以為對的看法就「神聖不可侵犯」,人家的不同觀點卻「賤過地底泥」,這樣的態度根本是踐踏人權,極為獨裁。


激進分子還有一種近年開始流行的思潮──本土主義。簡單來說,本土主義的終極目標就是港獨,主張香港應該脫離中國獨立成為一個城邦,而配合這個目標的行動主要有兩大方面:


首先,是挑戰「一國兩制」,視香港為「獨立的政治實體」,認為中央不應介入香港的政治,最鮮明的行動就是在今年的六四晚會,有學生燒《基本法》;而本土派人士之所以不服膺支聯會的領導,就是認為支聯會「建設民主中國」的口號充滿「大中華主義」色彩,他們認為爭取香港的民主只是香港人自己的事,與中國毫無關係。


另外,是挑起中港兩地之間的矛盾,務要「去中國化」。「光復行動」表面是反水貨客,實質是反自由行來港,使香港的民生與文化不受內地人影響。本土派人士務要香港杜絕令內地的文化,因此他們反對學校以普通話教中文,中港兩地學校的交流及本地商戶設有簡體字等。


回顧到這裡,香港目前的政治氣候有點像聖經士師記作者對當時以色列人的描述,「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這裡的王肯定不是指表面的君王,否則上帝和撒母耳怎會對以色列人要求立王一事感到失望?而以色列人在掃羅王統治之下的光景並不見得比士師時期的好。這節經文的意思應該是指以色列人沒有以神為他們的王,或以色列中還沒有一位代表神真理權柄的君王。再進一步說,他們沒有順服在神真理的權威之下,沒有按神真理的標準來行事,行為也不受神真理的原則所規範,結果自我就是權威,自我就是標準,行事亂七八糟。


今日的香港社會,大多數人不是基督徒,我們不能強求非信徒以神的真理作為他們的權威、標準與規範。但在改教神學中有普遍恩惠的觀念,救恩的智慧是透過聖經所啟示,而普遍的道德律顯明在自然界與人的良知中,因此基督徒與非信徒其實是有共同的道德標準與規範須要遵守。在這種共同的基礎下,才能使民主社會的發展能夠長治久安。


首先,法律應該是人人都要尊重,人人都要遵守。法律雖然不是絕對,但法律是客觀的條例去約束眾人的行為與保障眾人的安全,為社會帶來秩序。事實上,法治是民主的基礎,「公民抗命」只是在惡法壓迫下的特殊回應。


另外,要尊重不同的人。對於不同的立場,可以表示非議,但要尊重對方人性的尊嚴,不要人身攻擊、抹黑、侮辱;對方的私隱務要尊重,「起底」是極缺德的暴行;表達憤怒未必是錯,但讓憤怒變成仇恨,難免會傷害多人;重大的議題,不要只堅持自己的立場,其他持分者的觀點也要考慮。


「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家庭結構應該受到尊重。這不僅是信仰的原則,也關乎家庭的幸福,以至社會的安定。性解放運動令到社會產生許多受害者,包括被拋棄的配偶、單身的兒童等。本文不仔細探討這專題,對於在性傾向有困擾的人士我們應關懷他們,但不能失去道德底線。


正確的道德思維應該是「目標,手段及後果」並重,不能說爭取民主的目標是「神聖」,就可以用野蠻粗暴的手段去爭取;而進行任何社會運動,都應該先評估運動為整體社會帶來的後果是益處多還是壞處多,這樣才能知所進退,向市民大眾負責任。


在本文結論時,筆者也該公道地說,有極端行為模式的人在香港仍然是少數,仍然有很多追求民主的人在理性上不認同這些極端行為,也不會參與其中。然而,他們在感性上則同情極端分子,也多少認同他們的理念,不會與他們徹底割,甚至某程度上合理化他們的極端行為,使到激進勢力有生存空間,加劇社會的撕裂。為數不少的香港人之所以會同情激進勢力,是由種種複雜的情感因素所造成,筆者會在下文一一分解。



虎 @ 基督教果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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