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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由?本是如此,便該如此?

現今許多教會都願意講論「愛」,但卻很少提及「罪」、很少提及耶穌基督所要我們傳的教訓,更直接指因為在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節中說:「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所以我們使命只是傳福音,因為我們乃是天國的人,在地上只是寄居的,地上的並不是我們的事,人若顧念地上的事便是屬地的。

我們可以隨便找一句經文出來然後斷章取義的解說嗎?當然不可。我們可以只解釋一節的經文,但在解釋經文時,則是以全本聖經的總原則,對應上文下理,以及其背景、文化、作者的寫作手法等等。當我們要看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節時,為何不連同第二十節一拼閱讀?單是多了一節,整個意思就會變得不同起來。「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未了。(馬太福音二十八章二節)」

我們只有傳福音的責任嗎?當然不是。我不但有傳福音這個最大的使命,亦是有着文化使命,社會的責任存在。假若我們只唱屬靈高調,卻沒有把基督活出來,我們即使無論怎麼傳,亦只是讓基督蒙羞而已,根本無法把福音的訊息植入人心。

到底福音是什麼?簡略一點說,就是提及(1)人是有罪的;(2)罪是指虧欠上帝;(3)罪使人與上帝隔絕;(4)人無法自己脫離罪的境況;(5)罪一定要無罪的代死贖罪,才能得以解決,否則便要接受罪帶來的刑罸;(6)聖子耶穌基督,即上帝的獨生子,是唯一又是上帝、又是人,以義替代不義的死,以無限替代有限的死;(7)祂被釘死在十架上,第三天復活,成就上帝所計劃的救恩,使一切凡信祂的人都能被上帝赦免,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假若不提及罪,我們如何傳福音?傳的福音,到底是不是聖經中所指的福音?還是人自己想出來的一套假福音?不是福、沒有福的福音?若不是傳福音,為什麼要冠上一個傳福音的名字?這樣比較好聽一點嗎?因為洞識人心,知道人內心空虛,所以便借基督的名義,來發展自己的事業嗎?這樣不但是欺哄人,更是欺哄聖靈,妄稱上帝的名!

只提愛,不提罪,的確是沒那麼容易惹人生厭,而且這樣也可以在短時間內增加許多聽眾,因為容易進入耳的,才能多點聽眾,以免人因自己的惡,而拒絕了真正的善。以偏離正道的方式講論,以非真善的話語,來吸引本不是善的聽眾。由於聽眾多了,在奉獻的數目上亦可以有更多(表面上),因為不提罪的教會,亦不會提以下三個奉獻金錢的三個重點:

一)如果你不是基督徒,你「不可以」奉獻,奉獻不是你給上帝東西,不是你施捨祂。上帝是創造萬有的主,祂怎會需要我們的幫助,要我們的施捨?難不成人把上帝當成缺乏者嗎?所以,假若你不是基督徒,你不可以奉獻,因為這是資格的問題,是權柄的問題。奉獻乃是基督徒的特權,而非每一個人都有權說想奉獻便奉獻,若你根本不信,教會是不能接受你的奉獻的。(假若有人偷偷的奉獻,教會在毫不知情下取用了,這是該奉獻者的問題,並不是教會的責任。若教會沒有聲明,則是教會的責任。)

二)假若你不明白奉獻的意義,也不要奉獻,但要盡快弄清楚,然後以一個明白奉獻的基督徒身份作出這奉獻的動作。

三)假若你不願意奉獻,亦不要奉獻,因為甘心樂意的奉獻,上帝才會悅納。不是甘心樂意的,即使奉獻再多的金錢,上帝仍是不會悅納,悅納的只能夠是人。

假若教會不提及罪,不講主耶穌基督的教訓,然後自以為義的站在高處,輕看未知道耶穌基督是誰的人,這教會是沒有半點盼望的。因為這教會只能辦社區活動,提供一些福利,卻沒法籍着道的本身的能力,把人帶離罪的景況,人仍是要滅亡。

由於教會不太敢提及罪,所以連一些社會上的敏感話題也都收藏起來,甚至明明知道是錯誤的,卻也不願、不敢說。為什麼不要說?因為連累教會不太好吧。還是,連累自己會不太好?

在教會中作教導的,若不講論教訓,那愛到底是什麼?是沒有公義的愛嗎?因為上帝是愛,祂是包容者,所以祂應該也是很喜愛罪,不用分別為聖,只要合一地唱唱歌,大家一起淫亂、離道、違德、作惡;又因為上帝是愛,所以不可提公義這字,管他假神偶像,全都接納,所以我們喝水的時候,不用理會那是否乾淨的、不用理會那到底是地溝水,還是糞水,只要是水,喝下去就可以了,不是嗎?我們是這樣的嗎?

若我們並不是什麼水都會去喝,不是什麼東西都會放進口,不是什麼事情都會接納,我們就不會隨便高舉「人的自由」這口號來作惡事,不要歪曲真理,不要把愛說成不公不義的事。

聖經清楚告訴我們:「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一章二十七節)」而現在許多自稱為基督徒的,竟然指這不是問題,因為只要他們願意便可,因為時代已經改變了。

因為時代不一樣了,所以聖經的教訓過時了嗎?那這些基督徒所信的是什麼?還是以聖經為根據嗎?假若基督徒不相信聖經,還稱自己為基督徒,那麼,就像是自己在開放自己城的大門給敵人殺進來仍無反應的愚眛者一般。

不單是聖經的教訓,社會的道德亦一直在改變,不是改變得更好,而是改變得更差,把正確的觀念以傳媒的手法、政治的手法,妄想這樣便能將上帝的話擊倒。其實他們不但沒有擊倒上帝的話,反而是更顯明了聖經的真確性。

「你們的金銀都長了銹;那銹要證明你們的不是,又要吃你們的肉,如同火燒。你們在這末世只知積攢錢財。(雅各書五章三節)」

「他們曾對你們說過,末世必有好譏誚的人隨從自己不敬虔的私慾而行。(猶大書一章十八節)」

「第一要緊的,該知道在末世必有好譏誚的人隨從自己的私慾出來譏誚說:『主要降臨的應許在哪裡呢?因為從列祖睡了以來,萬物與起初創造的時候仍是一樣。』他們故意忘記,從太古,憑上帝的命有了天,並從水而出,藉水而成的地。故此,當時的世界被水淹沒就消滅了。但現在的天地還是憑着那命存留,直留到不敬虔之人受審判遭沉淪的日子,用火焚燒。(彼得後書三章三至七節)」

「自從造天地以來,上帝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因為,他們雖然知道上帝,卻不當作上帝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之上帝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所以,上帝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凶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上帝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馬書一章二十至三十二節)」

不但是不信的人如此,連許多已經稱信了耶穌的人也是如此。高舉「自由」、「人權」、「歧視」的口號,就將人的罪合理化,還要加以保障罪的權益?以什麼作為保障?就是法例。人的醜惡,如今竟妄想以有限的法例作為禁止人能把真理說出的權柄。

有人指同性戀這是天生的(即一生出來便是如此),今天我暫不討論同性戀是否天生的,而是要討論,即便是天生的,是否就代表這是正確的?若是不正確,那別人提出、告訴這是不正確時,是否就代表存在了歧視?歧視的定義是什麼?歧視就是表示否定嗎?否定就成了歧視嗎?然後否定者便該被拉去坐牢嗎?假若如此,當我否定你的時候,你是否也在否定我的論點?那是否兩者都該一起拉去坐牢?當法官判人有罪之時,他不也是在否定犯人的行為嗎?那法官也在否定別人,他是否也該一起去坐牢?假若否定就是歧視,這的確可以成了以下所舉例的結局。

舉兩個例子:

(例子一)
「這個人天生就是脾氣不太好,很急燥,很容易就激動,然後亂扔東西,把家裡或別人店子裡的東西扔個粉碎,他才能略為平靜下來。有時候不是扔東西,還會罵人,若對方不理會他,或是不認同他,他更會攻擊、打那個人。結果,這人被指為錯誤,他亂發脾氣不是正確的,急燥也不是好的,容易激動更加不是應份的。一些關懷者便提供一些解決、更正的方法,甚至為他找尋心理輔導員,協助他改變。

但是,他已經習慣了這麼久,再說世上也不是只有他這一位這樣的人,雖然有些願意接受心理的輔導,但他認為這是不妥,便指他有這樣發脾氣的權柄,人有爭取平靜、和諧、溫柔的權柄,他亦要爭取自己有破壞、激動、攻擊的權柄,便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要求設立保障他們這一群易怒之子,設立激動破壞歧視條例,為此而立法。」

(例子二)
「這個人自幼身體的抵抗力比較弱,很容易感冒,常常打噴嚏,但是因為個人喜好,所以從不掩口,即便前方有人亦就直接向對方噴,把細菌噴到別人的臉上。有一次,當他噴到一位母親手抱的嬰孩臉上時,那母親馬上指責他,告訴他打噴嚏應該要掩口。但是這人卻反過來指責這位母親,指她沒有愛心,不體諒他,沒有顧及別人的自由,歧視及輕看他這個行為,所以為這個源故,決定要告上法庭。」

在這兩個例子中,我補充一點,兩位人仕都是非常有學識、有才幹,在社會亦很有地位的人,他們亦在社會當中貢獻出很多。但是,在道德上、行為上不正確時,我們就因為他們曾經有過貢獻,而要將他們的錯也當作是對的嗎?

同性戀「者」是很可憐的,是很有才華的,這我不容置疑,但「同性戀」是罪,所以不會因為犯罪的人很可憐,罪就不是罪,而變成美好的事。不會因為犯罪的人很有才華,很有貢獻,所以這罪就成了幫助別人,成了有特權可以犯的罪。我們不會因為一個人很有才華,就會接納他的罪,否則,為什麼很有才華的侵略性戰性,人都不給予應同,不把自己與家人推(或站)出來,給那些很有才華、亦有過貢獻的人虐殺一番?

因為,罪就是罪,錯誤就是錯誤,與犯罪者並不會有任何的衝突。

我們不能因為那個人犯罪,所以我們便抺殺他的一切貢獻;
我們亦不能因為他有貢獻,便將他犯的罪,以無罪化處理。

基督徒不可自以為義,因為我們都是罪人,只是我們現在身份改變了,只一位「蒙上帝赦免的罪人」。我們能夠成聖,不是因為我們比不信的人做得更好,不是因為他們不潔,我們則很在乎道德,所以自以為聖,不是的。我們成聖,是憑着信,靠着上帝的話語,一點一滴的改變,一切在乎的是祂的恩典,而非自己單靠自己來成聖。

本在罪中的,根本無法自己脫離罪,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就如我們的身體弄髒了,全身都是泥巴、糞土,我們無法在不倚靠任何外來物來潔淨我們自己。所以人清潔時,要用水,甚至使用清潔液。

人可以有自由嗎?當然可以,因為自由是上帝給的。但自由可以大於真理嗎?不可以,因為自由是那真理者給予的,並不會大於給予者的本身。當人不明白自由的定義時,亦是很可悲的一件事,因為常以自己的自由來握殺自己的自由。

否定,並非歧視。
錯誤,並不能成為真理。

仍在犯罪的,該醒悟過來,回到真理的當中。
有着聽真理的機會,已經信耶穌的,不可驕傲、自義。

但願我們都能靠着上帝的恩,以祂的話來常常醒察自己,謙卑的學習分辨是非對錯,絕不向罪低頭。

願上帝幫助大家


小農夫 @ 基督教果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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