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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聖經中的結緍、離婚、再婚(簡論)

對基督徒而言,聖經(上帝的話)就是我們信仰的依據與準繩。這也是我們進行思考、討論各種議題時的態度與立場。如果不用聖經,那任何理由都可以光明正大拿來當成可離婚與再婚的理由的,這樣的話,我們就和一般未信者無異,而不是一群被分別為聖的群體。

聖經容許離婚的,只能夠是這樣的狀況:
一、另一方淫亂。
二、另一方死亡。
三、另一方未信主,且由未信主的一方提出離婚(不是由已信主的一方)

關於再婚,若是一或二的情況,自己又未有孩子,那是可以再婚的。但三那種情況就不可以再婚,即或自己沒有孩子,除非對方先再婚(即對方犯了姦淫)或死亡,畢竟聖經只容許未信的一方離開,卻沒有指這代表是婚姻的終結。

簡單一點說,結婚在聖經中的要求不難,但是離婚的條件就很嚴格。所以才會令門徒聽到主耶穌的話後感到很驚訝,甚至回應主不如不結婚。

馬太福音 19:10
10 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

聖經對於婚姻的觀念是非常嚴肅,不是像我們現今的人只把這看為情慾或個人喜好的玩意,然後再隨便找些理由去支持自己。聖經的婚姻觀我們大致上可以這樣看:

一、婚姻不是為了滿足人的情慾(情慾不只是指性慾,是一切人的個人渴求和自以為的需要),而是要滿足神使某一些人在地上成就祂的旨意,因此並非每一個人都一定需要或應當結婚的。
二、夫妻是兩人成為一體的,一旦結婚,就是一個身體,是不可以分開的。
三、除了死亡與淫亂,任何離婚都是不合聖經的,即使地上的婚約失效,但天上的婚約也沒有失效。
四、再婚的條件非常嚴謹,不得由人自以為是的認為自己需不需要而決定,因為婚姻是神所賜的,而非人的喜好與個人認為的需要與否。

在婚姻的事情上,我們同樣要持有信心,但那不是「相信上帝一定會為我找到對象」的錯誤信心,而是「我願意相信神倘若要我進入婚姻,必會為我預備一位對象。假使是獨身,那必定是祂認為那才是最適合我的路向,並必按祂的賜我足夠的信心走這條路。」

哥林多前書 7:26-28
26 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纔好。
27 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
28 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

哥林多前書 11:11-12
11 然而照主的安排,女也不是無男,男也不是無女。
12 因為女人原是由男人而出,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但萬有都是出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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