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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輔導原則與實務—附專題探討《結婚與離婚》- 鄭穎俐

講座題目聖經輔導原則與實務—附專題探討《結婚與離婚》
講座編號BBC01
日期2014年9月25至27日 (四 ~ 六)
時間晚上7:15 至 9:45
地點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 201室 (觀塘翠屏道三號,港鐵觀塘站D1出口)
費用免費 (自由奉獻)
講員鄭穎俐女士
簡介現今世代的教會多以坊間的心理學來輔導信徒或求助者,以解決他們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這些輔導方法和理論,只把受助者的行為和感受轉移,使問題暫時舒緩,但往往把問題的核心更加隱藏,令受助者未能得到真正盼望和幫助。而真正的盼望與幫助,乃來自神,來自《聖經》──神的話。

是次講座將更深入學習聖經輔導的原則,並透過問題解答、個案研究,專題探討《結婚與離婚》,幫助我們逐步落實活用聖經輔導的原則。


  • 9月25 日聖經輔導原則與實務(一)

  • 9月26日聖經輔導原則與實務()

  • 9月27日專題探討《結婚與離婚》

注意事項

報名方法:

1.網上報名

2.下載並填妥報名表後,電郵至 ch.hkcourse@gmail.com 或 傳真至 3007-4322


查詢:

電話:(852) 2132-6711

電郵:ch.hkcourse@gmail.com

報名表格  按此下載

官方網址(報名):http://www.chinahorizonhk.org/b5 ... hp?curriculum=2&;sid=1&scid=1

有了聖經為何還要有信條?

  • 信條助我們不受異端影響。像一條船的錨,讓船停泊。

  • 幫助我們不靠自己的意思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A. A.Hodge ‘s Commentary on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http://confessionalism.wordpress.com/2012/05/22/a-a-hodge-commentary-on-the-wcf/


三位一體的教義和婚姻關係有何相干?

  • 不認識神的屬性

  • 神學是真實的生活故事,是神與我們相交以及我們與人相處,真實生活的呈現。

  • 這些反應全根植於我們對神屬性、對您自己、對人際關係以及周遭世界看法為何。

  • 這些「觀點」就是你的神學,它影響、塑造您的婚姻生活。

  • 聖經是唯一可靠的來源,提供真理來論釋您的生命,這個真理是-神存在,我們是按祂形像被創造

  • 因此,當我們談論婚姻關係的本質時,不得不先考慮神的本質

  • 聖經告訴我們神是三位一體的神,這是一切的根基,幫助我們理「按神形像所造」是什麼意思,以及完整的人性為何。


三一神

  • 聖父、聖子、聖靈

    • 上帝是一種關係的存在

    • 位格(PERSON)的關係

    • 是所有人際關係的本源



關係的本源

  • 聖父、聖子、聖靈是一種關係的存在

  • 聖父、聖子、聖靈之間所擁有的團契,是人類關係真正完美的典範

  • 神知道如何幫助我們在婚姻關係裡的掙扎,因祂本身就是一個完美的團契


上帝的創造

  • 人按神的形像、樣式的被造

    •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創世記 1:26-27)』

    • 『亞當的後代記在下面。〈當 神造人的日子,是照著自己的樣式造的, (創世記 5:1)』

    •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 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創世記 9:6)』

    • 『男人本不該蒙著頭,因為他是神的形像和榮耀;但女人是男人的榮耀。 (哥林多前書 11:7)』

    • 『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 (以弗所書 4:24)』

    • 『穿上了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 (歌羅西書 3:10)』

    • 『我們用舌頭頌讚那為主、為父的,又用舌頭咒詛那照著神形像被造的人。 (雅各書 3:9)』

    • 婚姻是始於上帝的話:『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




人類的墮落

  • 人已經跟上帝隔絕了,我們離開神自主經營婚姻關係,所以就有問題。

  • 我們與基督聯合才能合一。

  • 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三38)








在基督裡合而為一



三位一體應用原則

  • 本質上的三位一體

    • 生命、地位上的平等,聖父、聖子、聖靈在這些事上都是平等的。

  • 工作上的三位一體

    • 職份、角色上的不同

  • 所以,工作上不同、職份上不同,但本質是一樣的。


  • 女性主義者,她是看重本質上的三位一體,但卻輕看了工作上的三位一體。

    • 一但您要講平等,您就忘了自己的位置

      • 生活中就會出現女性權威者,令更不平等的事產生

  • 大男人主義,忽略了本質上的三位一體

    • 認為女人就是自己的附屬品

      • 生活中就會產生家暴、性傷害、殺女嬰、童養媳以自己為主,很自負


『你們學了基督,卻不是這樣。如果你們聽過他的道,領了他的教,學了他的真理,就要脫去你們從前行為上的舊人,這舊人是因私慾的迷惑漸漸變壞的;又要將你們的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 (以弗所書 4:20-24)』


『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 (以弗所書 5:21-25)』


『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 (以弗所書 5:31-32)』



您的婚姻唯有與基督聯合,才有可能經營一個夫妻合一的關係。


婚姻關係

  • 上帝設立婚姻關係,為讓人享受這從祂而來的合一

  • 然而,人墮落之後再無法從婚姻關係裡體會、認識、明白真正合一的樣式

  • 但在基督裡,唯有在祂的恩典裡,以基督為中心的婚姻關係,我們才能漸漸明白、學習真正的合一。

    • 耶穌基督在約17章中的兩項重要的代求:成聖與合一

  • 這真是極大的奧秘!

  • 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

  • 如果配偶沒有信主,配偶就在這合一之外。

    • 案例:職業婦女,未信主,育有兩名兒女。丈夫外遇近10年,並與第三者生一子。我們要如何應用聖經輔導這名女士?

    • 她容忍丈夫,能做的都做了,且得到長輩贊同,是否快樂?

    • 不是的。得到抑鬱症。

    • 問題是:以人為中心,以為盡力做到最好就沒有問題。

    • 上帝所設立的婚姻關係是一男一女的。妳在這個丈夫有外遇的情況下得抑鬱症是正常的。

    • 說沒有問題,是自欺欺人,這才是真正有問題

    • 獻疑恨的素祭的例子(民數記第五章11-31節)



以人為中心




以神為中心


人的問題在那裡?

  • 我們受敗壞的罪性蒙蔽

    • 以是為非,以非為是

  • 我們又活在一個角落的世界中

    • 不清楚什麼是正確的

  • 明明是與基督合一的信徒,卻自以為是與神隔絕的孤兒

    • 獨自面對問題。

    • 沒有與神一同面對。




前提:有位獨一真神




以神為中心


滿足的源頭

  • 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成為另一個人喜樂、滿足的源頭

  • 若想在配偶身上尋找認同感,等於讓一個罪人成為您的個人彌賽亞

  • 試圖在他身上找尋只有神能給的心靈滿足


真正的問題

  • 主耶穌邀請我們進入三一神屬天的團契中,如此才能享有人與人之間的團契關係。

  • 我們真正的問題不在於不夠愛人,而是我們不夠愛神,因而削減了對人的愛,即沒有信靠神

  • 如果我們無法進入與神的團契中,便無法進入與人的團契中


以神為樂

  • 唯有以取悅神的心,不取悅自己或他人的心進入關係,才能在其中得到滿足

  • 不忘記您的身份

  • 您所敬拜的對象,決定您是誰

    • 敬拜神

    • 偶像崇拜


婚姻的預表 Type

  • 『那人便給一切牲畜和空中飛鳥、野地走獸都起了名;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 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耶和華 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創世記 2:20-25)』


婚姻預表的實體 Anti-Type

  • 『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因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有古卷在此有:就是他的骨他的肉)。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 (以弗所書 5:28-32)』

    • 一個妻子不順服丈夫,就如教會不順服基督那樣嚴重


天上的實體 Heavenly Reality

  • 『我們要歡喜快樂,將榮耀歸給他。因為,羔羊婚娶的時候到了;新婦也自己預備好了, (啟示錄 19:7)』

  • 『我又看見聖城新耶路撒冷由神那裡從天而降,預備好了,就如新婦妝飾整齊,等候丈夫。 (啟示錄 21:2)』

  • 『拿著七個金碗、盛滿末後七災的七位天使中,有一位來對我說:你到這裡來,我要將新婦,就是羔羊的妻,指給你看。 (啟示錄 21:9)』


預表與預表的實體


基督徒家庭生活

  • 罪人生活的地方

  • 人們常失敗的地方

  • 藉着恩典長進的地方

  • 雖住着罪人,卻有無罪的救主同住

  • 基督徒家庭生活與不信者家庭的不同在那裡?

    • 基督徒承認自己的罪

    • 基督徒知道怎樣對付罪

    • 基督徒漸漸脫離罪

    • 用上帝的方法解決問題


婚姻關係

  • Q. 當對婚姻關係感到挫折或失望時怎麼辦?

    • 婚姻關係是否健康或成熟,並不是以有沒有問題來衡量,而是看您如何處理不可避免的難題


最大的喜樂

  • 婚姻關係中最大的喜樂來自於最困難的經歷,即使我們和配偶處不來,神仍然在我們的婚姻關係中作工。

  • 顯出我們自私自利,唯靠恩典

  • 婚姻中的苦難,都因神的恩典而有救贖的功效,神使用衝突來勝過我們裡面的罪,使我們更像基督,因而反應出祂的樣式,進而愛神也愛人。


信、望、愛的信仰生活

  • 以基督為中心

  • 用信心、盼望定義對方

  • 繼續用愛心彼此服事

  • 「我這樣的人,上帝都能改變了,祂也能改變您!」

    • 信心最重要的是所信的對象是誰--我們的上帝

    • 游泳的例子:對浮力定律的信心不足,並不會令浮力的定律失效。

    • 上帝的屬性:上帝是永不改變的。

      • 這個屬性不會因為自己缺乏信心而被玷污掉。


婚姻關係

  • 每一個人,生來都是罪人

  • 是與人一同生活的罪人

  • 場誠面對自己犯罪的惡習

  • 謙卑學習、常常悔改

  • 沒有所謂「他/她是否適合我」

  • 而是當我願意為他/她捨己,我就適合他/她了。


夫妻對話

  • 錯誤對話

    • 夫:「我很抱歉,剛才對您大大叫時,您顯得很不高興!」

    • 妻:「沒關係,我只是工作了一整天,太累了!」

  • 正確對話

    • 夫:「我很抱歉,剛才對您大吼大叫,我錯了!您願意原意我嗎?」

    • 妻:「謝謝您這麼說!我願意饒恕您。您願意饒恕我對您的嘲諷嗎?」


彼此道歉,彼此饒恕,對上帝負責任。

婚姻關係

  • 不斷地「脫去舊人,穿上新人」

  • 與基督聯合,以神為中心

  • 保守己心,不被心中的私慾劫持

  • 從「忍受」到「享受」

  • 榮耀神


「牽」您的「手」快活度日

  • 加爾文

    • 因為我們天性敗壞,婚姻就成為一帖藥劑,因此我們不必奇怪它甜中帶着苦


誰說出真話?

  • 離婚是正常世界中的不正常

  • 離婚是正常世界中的正常

  • 離婚是不正常世界中的正常


現代人離婚的主要原因

  • 因為我們的價值觀差太多,想法大不同‧‧‧‧‧‧,因此,我們決定離婚‧‧‧‧‧‧

    • 強調彼此的差異

    • 負面的值加在這些差異上

    • 替自己的慾望找藉口

    • 忽視對方的需要

    • 好單單尋求自己想過的舒適生活

    • 很多人結婚後在過單身生活,好像是預備迎接下一秒鐘的離婚似的。


問題的真相

  • 我們擁有一個共同的故事

  • 我們有相同的本質,不同的經驗

  • 離婚最大的問題在於背後的「罪」

    • 我們不是恨惡同戀性者,但是我們恨惡那個「罪」


關於婚姻的教導

  • 幸福婚姻

    • 不是您和配偶有多麼的適合

    • 而是您們多麼能處理彼此的不合

    • 『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為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他自己既然被試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試探的人。 (希伯來書 2:17-18)』

    • 『你們若因犯罪受責打,能忍耐,有甚麼可誇的呢?但你們若因行善受苦,能忍耐,這在神看是可喜愛的。你們蒙召原是為此;因基督也為你們受過苦,給你們留下榜樣,叫你們跟隨他的腳蹤行。 (彼得前書 2:20-21)』

    • 『生身的父都是暫隨己意管教我們;唯有萬靈的父管教我們,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他的聖潔上有分。 (希伯來書 12:10)』


整本聖經都在講苦難,但我們經過苦難,是會得榮耀的。



「西敏特信修第二十四章」論結婚與離婚的內容。


第二十四章 婚姻與離婚


1. 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一個男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妻子,或一個女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丈夫,都是不合法的。


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為上帝所安排,兩人同時在世時,要一直保持這關係 。」


  •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創世記 2:24)』

  • 『或說:你的罪赦了,或說:你起來行走,那一樣容易呢?但要叫你們知道,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權柄;就對癱子說:起來!拿你的褥子回家去罷。 (馬太福音 9:5-6)』

  • 『他離棄幼年的配偶,忘了 神的盟約。 (箴言 2:17)』



2. 婚姻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夫妻彼此扶助,合法地繁衍族類;又為使教會得到神聖的胚子,並為防止不潔。


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婚姻的設計,是為了夫妻彼此扶助,為了保護、維持和發展他們的道德及屬靈品格,並為了生育兒女,在主的紀律和教訓中栽培他們 。」


  • 夫妻互相幫助

    • 『耶和華 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創世記 2:18)』

  • 得聖潔的後代

    • 『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瑪拉基書 2:15)』

  • 防止不潔的事

    •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哥林多前書 7:2)』

    •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哥林多前書 7:9)』



3. 各種不同的人,只要有能力判斷他們所同意的事,便可以合法地結婚。但基督徒有義務只同在主裡的人結婚,因此,那些宣認真正改革宗教信仰的人,不應與不信的、教皇黨的,或其他偶像崇拜者結婚;敬虔的人也不應與不相稱的人同負一軛,嫁娶那些惡名遠播的人,或那些堅持受咒詛的異端信仰的人。


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凡是有能力判斷他們所同意之事的人,只要不超越聖經所禁止的血緣關係,便可結婚,這樣的婚姻在上帝和在教會眼中都是有效的。但不是所有婚姻都完全和確實符合基督教的精神和目標,除非伙伴雙方都委身於同一的基督信仰,和分享同一的意願,就是建立一個基督教家庭。福音派的基督徒在找尋婚姻伙伴時,應該只選擇那些持守同一福音信仰的人 。」


  • 在合神法度之下,可自行,並互表同意者,不可和不信者、天主教徒或拜偶像者結婚

    •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 (希伯來書 13:4)』

    • 『他們禁止嫁娶,又禁戒食物(或作:又叫人戒葷),就是神所造、叫那信而明白真道的人感謝著領受的。 (提摩太前書 4:3)』

    • 『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丈夫。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原文是弟兄)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有人已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廢割禮;有人未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禮。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了。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你是作奴隸蒙召的麼?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纔好。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我願你們無所罣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罣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罣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罣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罣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倘若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裡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他出嫁更是好。 (哥林多前書 7:6-38)』

    • 『他們說:我們把女子叫來問問他,就叫了利百加來,問他說:你和這人同去麼?利百加說:我去。 (創世記 24:57-58)』

  • 基督徒要和屬主人結婚

    •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哥林多前書 7:39)』

  • 不可與不信者,天主教徒、拜偶像者、異教徒、惡名昭彰者或相信異端者結婚

    • 『對他們說:我們不能把我們的妹子給沒有受割禮的人為妻,因為那是我們的羞辱。 (創世記 34:14)』

    • 『又為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為妻,他們的女兒隨從他們的 神,就行邪淫,使你的兒子也隨從他們的 神行邪淫。 (出埃及記 34:16)』

    •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 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地將你們滅絕。 (申命記 7:3-4)』

    • 『所羅門年老的時候,他的妃嬪誘惑他的心去隨從別 神,不效法他父親大衛誠誠實實地順服耶和華─他的 神。 (列王紀上 11:4)』

    • 『我就斥責他們,咒詛他們,打了他們幾個人,拔下他們的頭髮,叫他們指著 神起誓,必不將自己的女兒嫁給外邦人的兒子,也不為自己和兒子娶他們的女兒。我又說:以色列王所羅門不是在這樣的事上犯罪麼?在多國中並沒有一王像他,且蒙他 神所愛, 神立他作以色列全國的王;然而連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誘犯罪。如此,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娶外邦女子干犯我們的 神呢? (尼希米記 13:25-27)』

    • 『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或譯:聖地),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何人:原文是叫醒的,答應的),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 (瑪拉基書 2:11-12)』

    •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 (哥林多後書 6:14)』



4. 不可在聖言中禁止與聖言所禁止血緣過於相近或親族的人通婚; 不能通過人的法律或各方的協議,把這種亂倫婚姻定為合法,令二人以夫婦的身分共同生活。丈夫不能娶妻子的近親,正如他不能娶自己的近親;妻子亦不能嫁丈夫的近親,正如他不能嫁自己的近親。


薩默敦文本把這條改為:「婚姻對基督徒來說,有宗教和社會兩重意義。教會主持的結婚禮儀,其獨特之處,就是肯定婚姻是一個神聖的社會制度;這個禮儀祈求上帝祝福那些按著他的話語進入婚姻關係的人;聆聽渴望結婚的人所許的願;並勸勉結合的伴侶,令他們深信上帝的恩典常在他們的新關係中。 」


  • 不可近親通婚

    •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他是你的母親,不可露他的下體。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他們的下體。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他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他的下體。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他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他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他是你的伯叔母。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他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他的下體。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他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他孫女或是外孫女,露他們的下體;他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他的姊妹作對頭,露他的下體。 (利未記 18:6-18)』

    •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 (哥林多前書 5:1)』

    • 『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阻礙謙卑人的道路。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褻瀆我的聖名。 (阿摩司書 2:7)』

  • 不可藉法律及當事人的同意,使亂倫的婚姻合法化

    • 『藉這兩件不更改的事,神決不能說謊,好叫我們這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勵。 (希伯來書 6:18)』

    •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利未記 18:24-28)』

  • 配偶過世後,不可與其近親結婚

    •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利未記 20:19-21)』



5. 人在訂婚後與人通姦,若在結婚前被揭發,無罪的一方便可合法地解除婚約。若在婚後與人通姦,無罪的一方便可合法辦理離婚手續,然後再與別人結婚,把犯罪的一方當作已經離世一樣。


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上帝的意願是要進入婚約的人,聯合成不可分割的一體,所以他不容許解約,除非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離世。可是,一個或兩個伙伴的軟弱,會導致婚願嚴重和持續地被否定;無論如何,只有那些極端、永不悔改,和不可挽救的不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個案,才可考慮分居或離婚。這種分居或離婚之所以被接受和容許,原因只有一個,就是兩個伙伴或其中之一的失敗,並不會削弱上帝的意願,不可分解的聯合永遠是婚姻的目的。 」


  • 訂婚後:結婚前因通姦或淫亂,無過失一方可要求解除婚約

    • 『耶穌基督降生的事記在下面:他母親馬利亞已經許配了約瑟,還沒有迎娶,馬利亞就從聖靈懷了孕。他丈夫約瑟是個義人,不願意明明的羞辱他,想要暗暗的把他休了。正思念這事的時候,有主的使者向他夢中顯現,說:大衛的子孫約瑟,不要怕!只管娶過你的妻子馬利亞來,因他所懷的孕是從聖靈來的。 (馬太福音 1:18-20)』

  • 結婚:因通姦行為,無過失一方可訴請離婚

    •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 5:31-32)』

  • 離婚後:無過失一方可再婚,視過失一方已死一般

    •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 19:9)』

    •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他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他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羅馬書 7:2-3)』



6. 雖然人的腐敗使人經常尋找不正當的論據,嘗試分開上帝所結合的婚姻,但除了通姦,並教會和公民長官無法挽回的故意拋棄配偶外,其他的理由都不足以解除婚姻的約束。離婚應該遵照一個公開和有秩序的程序進行,不得讓當事人按著他們自己對事件的意願和判斷來解決。


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教會准許離婚者再婚,與基督救贖的福音相符,只要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再婚者懺悔他的罪和失敗,並立志努力達成基督教婚姻的目的。 」


  • 解除婚姻關係的必要條件

    • 一方犯淫亂罪

    • 一方惡意遺棄配偶,經挽救無效

      •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 19:8-9)』

      •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哥林多前書 7:15)』

      •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馬太福音 19:6)』

  • 解除婚姻關係,不能由當事人憑己意決定,必須有公開且合法的程序

    •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他,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或是娶他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他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 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申命記 24:1-4)』



7. [這條只出現於薩默敦文本] 離婚的人應該祈禱思想,嘗試找出上帝是否呼召他們不再嫁娶,因為一次婚姻失敗,難免叫人質疑再次結婚的正確性和智慧。



公共崇拜指南 論婚禮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2134fd0101gc7y.html#marriage


盡管婚禮不是聖禮,也不是上帝的教會特有的,而是全人類共有的,並且在各個國家都是大眾關注的事情;但是因為在教會成婚的人,是嫁娶在主裡,在他們進入這樣一個新的狀況的時候,特別需要從上帝的話語中來教導、引導和勸勉,也需要上帝的祝福藉此臨到他們,所以我們認為婚禮應由合法的傳道人來舉行,這樣他可以根據聖道輔導他們,並且為他們祝福禱告。


婚姻只能在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存在;他們也不可屬於聖經所禁止的近親關系;雙方都須及齡,能作出自己的選擇,或者,有充分的理由彼此同意結婚。


婚禮之前,應提前三個主日在他們各自常住地的會眾面前公布婚禮消息。主禮的牧師在主持婚禮之前,要確認此婚禮的公布有足夠的證明。


在公布婚禮之前,(如果雙方未成年)雙方父母或(父母亡故情形下)其他監護人,應向那教會的同工們表明同意,並作成文字記錄。


其他人的情況,盡管雙方已成年,只要父母健在,也須在初次結婚時,依照同樣手續辦理,


任何一方以後若再婚,應勸勉他們(如果方便的話)先告知父母,盡全力取得他們的認可,方可締結婚約。


父母不應強迫兒女違背自身意願結婚,不可無正當理由反對兒女婚事。


在婚事公布之後,不應耽延日久。牧師既已接到合宜的通知,沒有任何阻攔的理由,就應該在當局許可的公共崇拜的場所,在足夠數量的可信的見證人面前舉辦婚禮。時間可以是一天裡比較方便的時間,一年裡任何季節皆可,只要不是公眾刻苦己心的日子即可。我們勸告不要安排在主日。


因為所有的關系都藉著聖經和禱告得以分別為聖,牧師要如此為他們祝福禱告:


『我們承認我們的罪,罪使我們不配得上帝最小的憐憫,罪惹動祂使我們所有的安逸也都帶著痛苦;奉基督的名,懇求主(祂的同在與眷顧是每一個處境中的福樂,使每一個關系甜蜜)成為他們的份,懇求主在基督裡得著他們接納他們,他們現在就要在上帝的聖約——尊貴的婚姻中連合了;主藉著祂的護理使他們結合,也願主藉著祂的靈使他們分別為聖,給他們新的心態,適合他們新身份的心思;賜給他們各樣豐盛的恩典,使他們可以按照基督徒的體統,在婚姻狀況中履行本分、享受安慰、承受憂慮、抵制試探。』


禱告已畢,牧師可以簡短的根據聖經,向他們宣告:


『婚姻的設立、用途和目的,以及他們應該忠心彼此遵行的婚姻的義務;勸勉他們研讀上帝的聖言,使他們可以學習靠著信心生活,在婚姻中遭遇任何憂慮困苦要學習知足,以感恩、謹慎、聖潔的方式享用婚姻中的舒適,尊上帝的名為聖;經常共同禱告,彼此代求;彼此看守,互相激勵,愛中行善;作為共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後嗣,夫妻同住。』


莊重詢問要成婚的雙方,在鑒察人心的偉大上帝面前,在末日雙方都要認真向他交賬的上帝面前,問二人是否發現有任何的理由使他們無法合法的結婚,無論是因為與別人訂婚或是其他原因;(若沒有什麼障礙)牧師要先讓男方牽著女方的右手,說:


『我某某願意娶你某某為妻,在上帝和眾人面前,承諾並立約,作為你仁愛並忠信的丈夫,直到上帝借死亡將我們分開。』


然後女方牽著男方的右手,說:


『我某某願意嫁給你某某為妻,在上帝和眾人面前,承諾並立約,作為你仁愛、忠信、順服的妻子,直到上帝借死亡將我們分開。』


然後,無需其他儀式,牧師根據上帝的命令,在會眾面前宣布二人成為夫妻;以如下禱告結束婚禮:

『求主樂意藉此婚禮賜下祂的恩福,懇求主以慈愛的保證,尤其是婚姻中的安慰和果子來厚賜新婚的夫婦,使祂豐盛的憐憫在基督耶穌裡得著稱贊。』


要認真地登記結婚雙方的姓名、婚禮的時間,在婚禮後即刻妥善記錄在婚姻記錄冊上,以便有關人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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