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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拆解同志釋經

本帖最後由 虎 於 2014-8-18 19:24 編輯

同志釋經的核心重點:

→聖經是反對同性性濫交及變態性行為,但並沒有反對「忠誠,兩情相悅」的同性戀關係。

同志釋經的主要理據:


  • 誤解論:對聖經中針對同性戀的經文解毒錯誤,指這些經文並不是反對同性戀關係。
  • 過時論:聖經把同性戀定罪,是基於種種文化處境的原因,已今天這些定罪的規條已不 適用。

同志釋經對針對同性戀的關鍵經文的理解:

舊約,利未記18:22,20:1

  • 過時論。利未記的律例規條已是新約的基督徒不必遵守的,例如我們今天已不會遵守利未記的飲食規條,那為何要遵守同性戀的禁令?
  • 生育論。由於利未記18至20章是集中禁止各種亂倫的行為,而提到同性戀時,也只提到男與男,沒有提到女與女,因此經文的安排是反映了古人擔心亂倫及男同性性行為對生育的影響,並不是針對同性戀本身。
  • 男人受辱論。因古代乃男權社會,男與男性交時,被插入的一方失去了男性的尊嚴。

拆解以上的謬論:

  • 利未記中並不只談到禮儀律,也談到道德律。禮儀律只適用於以色列百姓,而道德律則適用於普世的人。而利未記18至20章明顯是屬於道德律,不屬於禮儀律,原因如下:
  • 利未記1824-28指出迦南人受到上帝審判的原因是因他們行了18章所列出的性罪(包括同性戀)玷污了地與玷污了自己,可見,上帝的道德律是普世性的,不管是否認識上帝的人,若違反了,都會受到審判;
  • 利未記18至20章除了列舉了性罪之外,也提到許多人倫及公義的原則,如不可偷竊、不可說謊,不可欺壓窮人等,難道這些也不是普世認受的道德價值嗎?
  • 利未記18章提到同性戀是「可憎惡」,與利未記其他地方提到禮儀上的不潔的「可憎惡」,在原文中兩個「可憎惡」所用的字眼是不同的,可見在作者的神學中禮儀上的不潔的與道德上的罪是有分別的。
  • 針對生育論的回應也簡單。首先,利未記18至20章不單是反對與血緣之親的淫行,也同時反對與鄰舍的妻及繼母行淫,如果聖經是純綷出於生育的考慮而反對同性戀,但鄰舍的妻及繼母根本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與她們性交是可以生子的,那麼他們的這種立論怎能成立?
  • 至於說到利未記18至20章的禁令只提男性,沒提女性,但這並不等於這些禁令不適用於女性。難道男性不可與繼母女兒行淫,女性就可以與繼父兒子
  • 行淫嗎?因此這些禁令在邏輯上必然也適用於女性。
  • 針對男人受辱論的回應也簡單。首先,暫無考古証據証明古代近東文化中指男同性性交中被插的一方乃羞辱男性。再說,聖經明指男人苟合二人都要受罰,若男人受辱論成立,那應該只是被插的一方受罰呢。
  • 利未記1820章也不是單針對性交的濫情,更是針對跟錯誤的對象性交。

新約,林前6:9兩個關鍵字,孌童與親男色

  • 同志釋經根據婓羅的《論特殊法律》,指孌童一詞的原文是斥責童妓淫亂時所用的,是針對童妓問題,而親男色的原文只在利未記出現,是羅馬社會當時沒有用的字,難以確定其意思,因此林前6:9不是針對同性戀。

拆解以上的謬論:

  • 其實根據《論特殊法律》,孌童一詞的原文是婓羅對成年孌童者的稱呼,不是指童妓。而且在保羅書信中所責備的對象都是成年人,不是兒童。
  • 雖然親男色的原文是羅馬社會當時沒有用的字,但顯然令人讀者聯想起利未記18-20章的禁令,反映保羅認為利未記的道德律(包括同性戀)對新約時代的哥林多教會仍然適用,這當然也同樣適用於今日的我們。
  • 保羅常根據舊約律例創造合成字來表達罪惡,而當時的羅馬社會也沒有嚴格區分孌童與成人性交,因此,保羅所總結的是:「哥林多人,你們不要自欺,無論你們跟成人還是兒童淫亂,都不能進入神的國。」

同志釋經以各種謬論指羅馬書126-27不是反對同性戀:

  • 社會規範論:指「逆性」的意思只是違反當時的社會規範,正如保羅要求婦女聚會時蒙頭是順著本性,也是指遵守當時的社會規範。因此,今天女基督徒不會再蒙頭,同性戀也應同樣沒有問題。
  • 濫交論:因當時異性戀者太濫情,偶爾跟同性的人性交,就成了「違反性傾向」的行為
  • 又是孌童論。
  • 廟妓論:因羅馬書先提拜偶像,因此下文理應指到只在廟宇中的同性性行為。

拆解以上的謬論:

  • 社會規範論難以成立,原因如下:
  • 當時的羅馬社會已淫亂到一個地步,除了少數道德哲學家反對同性戀,整體社會的同性性行為十分流行,甚至有一些權貴對同性戀身份表示認同。可見,同性戀並沒有抵觸當時的社會規範;
  • 羅馬書1章所講的「逆性」真正的意思不是說違反社會規範,而是根據214節所說違反神所賜的道德良知;
  • 同性戀不能與婦女蒙頭問題等量齊觀,因婦女蒙頭問題是指到婦女參與祟拜時的衣著按照當時的文化處境是否體統的問題。
  • 濫交論不能成立,因經文不是專指召妓問題,而是指「慾火攻心、彼此貪戀」,指戀慕同性至想跟對方性交。
  • 孌童論難以站得住腳,雖然保羅必定反對跟同性兒童性交,但這必須更包括同性的成人。況且,經文也有提到女同性戀者,沒有考古証明當時羅馬社會有女性孌童。
  • 廟妓論其實是很可笑的。首先,根據考古記載,當時羅馬社會很少人在廟宇拜偶像,多是在家中拜偶像。而即使古代有廟妓,其用意是為了透過與女性性交來取悅生育神,希望得到生育眾多的祝福。因此,與同性性交怎能取悅生育神?

總結,同性戀是普世的道德問題,教會揭示同性戀是淫亂,並維護「一男一女」婚姻的神性,是文化使命的範圍的範圍。


虎 @ 基督教果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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